各县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开区、临港区经发局: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鲁经信综〔2017〕100号),现就做好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总集成总承包,是指企业受业主委托,优化整合各种资源,加强集成创新与总体管控运筹,对项目的勘察、咨询设计、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一种商业模式。重点支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针对以下两类企业。
一是装备制造企业。对该类企业提供的设计咨询、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等一体化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EPC、EPCO模式);
二是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该类企业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系统设计和业务流程再造,提供的软硬结合、管控一体的完整解决方案。
(二)具体项目条件。立足我省产业基础和竞争优势,选择两类重点示范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一是合同价值较大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项目合同价值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加速总集成总承包业务模式的市场培育。
二是集成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项目合同价值额1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合同外购国内产品价值占工程合同价款60%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鼓励企业向设计、系统集成、运营等上下游领域延伸,实现扶持一个企业、带动提升一个甚至多个产业链的目标。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不含青岛和中央企业)、从事总集成总承包业务的装备制造或信息技术服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好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拥有较高信誉、盈利水平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采用总集成总承包模式建设,示范作用明显。
2.项目完工日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工。
3.项目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项目采购国内设备(产品、材料、软件、服务等)价值占合同金额60%以上(项目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
4.每个独立企业法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按照山东省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有关文件规定,已经申报过的项目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应附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在封面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对于相关资料无法提供原始材料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总集成总承包合同;
(七)有评审价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八)国内主要设备(产品、材料、软件、服务等)采购情况明细表及采购协议或发票,自制设备(产品、材料、系统、软件)要提供价格证明材料;
(九)项目业主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
(十)项目业主评价(项目建设水平、效益等);
(十一)企业从事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经验体会(已实施过的有代表性的项目情况、积累的经验等);
(十二)其他说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总集成总承包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县(市、区)和市经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各县区经信、财政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后,于3月23日前将资金申请文件、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同时报EXCEL电子版)及企业申报材料(附电子版),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三份)、市财政局(两份),逾期不再受理。省属企业项目,可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五、其他有关事项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条件,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在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领域,重点推荐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好项目。要加强项目申报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项目初审关,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省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联系人及方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法规科 陆坤
电话:8727539 邮箱:ly8727539@163.com
附件:1.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汇总表
2.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3.总集成总承包企业基本情况表
4.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上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市级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参加2017第十二届中国(山东)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