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食盐是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管理的特殊商品。《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69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规定,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的要求,规定了政府食盐储备、定点企业食盐储备责任和食盐应急供应保障制度,食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原则。结合《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中也明确要求,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调研基础上,综合全市食盐供需情况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条款及其说明
《暂行办法》分六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食盐储备的内涵和政府食盐储备应遵循的原则及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是关于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明确了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及资金来源。
第三章是关于储备食盐的储存。明确了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承储企业承担。要求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
第四章是关于储备食盐的调用。明确了调用市级政府储备食盐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五章是关于监督检查。明确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有关惩戒要求。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