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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585729837/xxhwyh/2022-000002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19-11-0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工信字〔2019〕148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1-01   作者: 点击数:  

临工信字〔2019〕148 号


各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市级食盐储备应急保障体系,增强应对各类食盐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沂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 沂 市 财 政 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 沂 市 审 计 局

2019年11月1日

(此页无正文)


临沂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食盐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负责食盐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公开和具体执行;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负责做好食盐储备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区)政府食盐储备由当地政府制定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其储备品种和规模要合理安排。食品加工用盐重点地区应当另行建立食品加工用盐政府储备管理办法,确保本地区食盐市场秩序稳定。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根据全市食盐供需情况,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全市正常情况下50天食盐平均消费量存储,其中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按照全市正常情况下20天食盐平均消费量存储,县(区)政府食盐储备按照各辖区正常情况下30天食盐平均消费量存储。

第七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担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按照国务院、省盐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级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储备资金利息、管理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管理费用按计划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的当年储备计划和上年储备清算结果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结合的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十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承储企业承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建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企业选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加碘食盐须符合山东省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三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定期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每年至少轮换两次,轮换期间的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挂牌明示,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做到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县(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企业具体执行。需要调用企业食盐储备的,相关企业应按照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对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企业储备食盐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