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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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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9 浏览量:

临工信字〔2023〕124号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临港经济发展局、沂河新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先进工业强市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推进我市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八大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以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建设主体,加快推广应用绿色制造技术,提升绿色制造水平,统筹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把绿色制造体系打造成为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标杆、市场竞争的领军力量。到2025年,市级以上绿色工厂达到100家、绿色工业园区10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20家。

三、重点任务

围绕先进制造强市战略新要求,以食品、冶金、木业、机械、建材、化工、纺织、医药八大传统优势行业等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建设。

(一)提升绿色工厂的建设水平。高质量开展市级绿色工厂建设,争创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把绿色工厂作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在我市重点优势产业中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工厂。

(二)高水平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支持以制造业为主体、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企业集聚发展、产业生态链接、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创建一批绿色工业园区。

(三)打造绿色供应链。支持和推进企业建立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为导向的设计、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环节的链式发展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为绿色制造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信贷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鼓励各县区出台配套政策,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给予奖励。

(二)加快绿色化技术改造。立足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深入实施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积极落实市级技改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力度,在重点领域实施能效、水效“领跑者”行动,在高耗能行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树立工业企业资源节约标杆样板。

(三)完善基础能力。指导和积极培育绿色制造评价和服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建立实体联盟,建设以标准创制、计量检测、评价咨询、技术创新、绿色金融等服务内容的绿色制造服务平台,为企业、园区提供绿色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定期进行诊断和培训,为绿色制造体系政策推广、信息交流、咨询、培训、评估等提供基础支撑。

(四)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发布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作用,对绿色制造展开评价,建设绿色制造评价数据库,准确反映我市绿色制造发展水平,保障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五)加强监督管理。依托国家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公布已列入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的绿色制造水平指标等信息。不定期对企业、园区自我声明信息开展抽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符合绿色制造标准要求的企业、园区移出绿色制造名单。同时积极推广和宣传绿色制造经验,强化绿色制造培训,大力提升绿色制造示范水平。

附件:1.临沂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临沂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3.临沂市绿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临沂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论述,深入推动省委、省政府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落实先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省工信厅关于印发《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鲁工信绿发〔2021〕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认定、复核、撤销等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并满足承诺要求。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四)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五)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采购制度、安全环保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产品生态设计制度等)健全并执行良好。

(六)企业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不低于全市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平均水平。

原料无害化指标:绿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

生产洁净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具体的指标值,申报时根据上年度的行业或政府要求另行设定。

(七)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健全。

(八)其他指标需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 中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第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开展自评,编写自评报告,向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

第七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申请材料的企业进行评估确认,并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评估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企业的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对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临沂市绿色工厂”称号。

第十条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上报国家、省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信息报送机制。每年年底市级绿色工厂应总结示范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总结本地区绿色工厂示范成效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对市级绿色工厂复审一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应总结三年来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和运行情况,编制自评价报告提交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审查通过的绿色工厂连同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第十四条 对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发文公告。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临沂市级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临沂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以及《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工信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工业绿色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2023年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审核、管理等工作。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不存在“在各级各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三)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四)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在本地区同行业、本企业供应商中有较强的影响力,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供应商选择评价、监督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营业收入稳定增长,盈利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七)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思路、计划和措施。

(八)其他指标需满足《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要求》等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对于电子电器、机械、汽车等3个行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第六条自评价达到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截至日前,向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

第七条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申请材料的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指标符合情况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评估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企业的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作为拟认定的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临沂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上报国家、省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第十一条经批准,优先享受采暖季错峰生产有关豁免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每年年初应总结上年度示范进展情况,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动态管理表,报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进行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应总结三年来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的运行情况,提交复审材料至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审查通过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连同复审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六)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般要求的。

第十五条对被撤销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发文公告。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临沂市绿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工信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促进我市工业绿色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引导工业园区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工业园区逐步建设成为绿色制造综合体,对具备产业集聚化、生产绿色化、资源循环化等特点的工业园区进行评价和认定。

第三条市级绿色工业园区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建设的认定、审核、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业园区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工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园区创建绿色工业园区,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价要求

第五条申报市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二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三)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四)园区规上企业30%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五)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内环境整洁,建有布局合理、运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设施。

(七)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含)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八)编制与其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绿色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平台,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市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方法为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计算园区绿色化指标进行评价(见附表)。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申报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按照市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表(见附表)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将申报材料报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的自评价报告连同推荐函报送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基本条件的,按照评价指标综合得分情况确定绿色工业园区初步名单,公示5日无异议后,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授予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认定合格的工业园区授予“临沂市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第十一条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应按照国家、省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级绿色园区每年年初应总结上年度示范进展情况,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绿色工业园区动态管理表,报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现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市级绿色工业园区进行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应总结三年来园区绿色发展工作情况,编制复审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审查通过的绿色工业园区复审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业园区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园区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四)园区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各级各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发文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表


临沂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单位

基准

实际值

基本分

自评分

1

能源利用绿色化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万元/吨标煤

3


5


2

清洁能源使用率

%

75


5


3

资源利用绿色化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万元/吨

150


5


4

亩均工业增加值

万元/亩

110


5


5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97


5


6

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

%

60


5


7

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

%

90


5


8

生态环境绿色化

单位废水排放量工业增加值

万元/吨

220


5


9

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

%

80


5


10

绿化覆盖率

%

30


4


11

道路遮荫比例

%

80


4


12

基础设施绿色化

绿色出行设置

具备


4


13

垃圾分类、储运设置

具备


4


14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具备


4


15

产业技术绿色化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

30


5


16

规上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占比

%

30


5


17

不使用和生产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设备

%

100


5


18

运行管理绿色化

建立绿色低碳创建管理机构

具备


5


19

编制绿色低碳园区发展规划


5


20

建立绿色低碳信息平台


5


21

建立绿色低碳管理制度,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5


区(县、市)经信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表中均为园区上年度数据;②符合基准值(要求)得基本分,超过或达不到基准值的同比例加扣,但加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50%;③清洁能源是指清洁燃气、清洁燃油和光伏电等。

上一条:2022年度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名单公示

下一条:关于推荐2023年度临沂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