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技术学校,各大企业:
现将《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6日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工信人〔2020〕160号)、《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18〕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中级职称对应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对应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节能工程、汽车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信息、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食品工程、造纸印刷、轻工日用杂品、纺织、化纤、染整、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冶金、黄金、煤炭等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四)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2.能够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积极参与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的能力,经验较为丰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或技能竞赛类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2)作为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3)作为完成人参与编制(修订)国家级、省级、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细则,且已颁布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本专业论文,或参编本专业相关领域的著作。
(5)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本专业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或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本专业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
(6)作为完成人参加县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题通过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推广应用研究,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年底;其他条款中所载年限均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第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从取得现职称后开始计算,同时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工作能力及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1项计算。
第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电子刊物上发表以及无刊号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学术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参加”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四)“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五)“综合性表彰”,是指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颁发的记功、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制订或编制技术标准、规范等,不包括校对、打字、印刷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职称以下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