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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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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临沂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8 浏览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收取,提高涉企保证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杜绝乱收费行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以及《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经信综〔2017〕474号)要求,现将我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一律予以取消、一律不得新设。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同时,在《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内但未列入我市《目录清单》的涉企保证金事项,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二、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市直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单位)、各县区及其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单位)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这一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附件: 临沂市市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xlsx

                         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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